请问什么叫“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区划图”??
1. 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纳入《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3 原则
● 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 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 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即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环境功能确定控制目标,分期实施。
● 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对于目前未确定形成的开发区,今后随着其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其目标功能。
2. 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 适用范围
范围包括:厦门市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包括6个行政区,即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陆域总面积1569.3km2(其中建成区103.99 km2),海域行政管辖面积344 km2。图1为厦门市行政区示意图。
2.2 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分以环境单元为基础讨论其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采用系统聚类分析方法和在GIS支持下的信息复合模型所提供的区界划分定量依据,以区内各环境单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区间差异显著为聚类目标,从而获得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则注意了岸线、滩涂和水域三者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方法,优先考虑港口、航运和旅游的利用。
3. 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的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大气环境敏感度的分布情况与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分区结果,确定各环境单元的主导功能,根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2个类别。
3.1.1 一类功能区
总面积约605.6km2。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GB3095-1996)。它包括大屿—鸡屿白鹭自然保护区(面积0.73km2)、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和厦门大学校园(范围包括鼓浪屿岛,面积1.90km2;厦门岛万石山至云顶岩山体北侧50m等高线以南,西南面以厦门大学校园西南围墙为界,南面及东面以海岸线为界,面积约26.3km2)、天竺山森林公园(面积约26.6km2)、翔安区北部及东部山体保护区(面积约83.5km2)以及作为厦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灌口西北侧山体和厦门莲花国家森林公园(3.8km2,包括莲花山、金光湖、小坪、文山、铜钵岩等5个景区)等山体、林地(总面积约466.6km2)。
3.1.2 二类功能区
总面积约963.7km2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
各类区域如图2所示,各区域范围、主导功能及执行标准见表1。
3.1.3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 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4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2)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的缓冲带。
(3) 新建工业区原则上划归二类区,且工业区不能设在相邻的一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 在二类区建高架点源,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按一类区要求。
(5) 在缓冲带内建有污染的排放源,则应根据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执行标准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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