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公共建筑及居住小区项目?
一、法律依据和办事机构 主要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大型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通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规定。
按照建筑项目所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的性质等,分别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或各区(县)公安分局交巡警支(大)队勤务科负责审批。 公共建筑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先到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办理申报登记后,再到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办理审批: (1)涉及位于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旁的; (2)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浦东新区为1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3)社会停车场库及特殊性质建筑的。
在以上情况之外的,可直接由各区(县)公安分局交巡警支(大)队勤务科负责审批。 特殊性质的建筑是指加油加气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客运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建筑。 二、申办条件和须携带的文件资料 申办的建筑项目必须经过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1)建委、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建筑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通知单》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标明建筑位置和规划红线的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布置、出入口位置、符合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96)及《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车位安排及交通组织。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1)审核申办单位送交的建委、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建筑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 (2)经办民警核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做扩初或施工图。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填写《施工图送审单》,并随附建筑施工图及交通设计有关的批复报批。
(3)经办民警核准申办单位的《施工图送审单》等资料后,报上级领导审批。自接到申办单位《施工图送审单》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出《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对不被批准的,送达不被批准的通知。 (4)申办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在使用前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
验收合格的,审批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项目交通验收合格通知书》。反之,则发出《建筑项目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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