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地变垃圾场怎么办?
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正因为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就绿化率这一设施明确并具体到45%,甚至表明有人造小溪贯穿等详细内容,而你们之所以购买也正是由于看中了这一点。故虽然公司与你们的售房合同中未有相关规定,但有关绿化率的广告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规划的绿地改成垃圾场和停车场,明显属于违约,你们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行为违反了政府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七类“绿地”中的规定,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化率应不低于30%;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而公司将规划绿地变成垃圾场、停车场,客观上已导致小区的绿化率在10%以下,甚至人均不到0。3%,也必然累及居民的生活,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你们有权向绿化行政主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由其作出相应处理,从而维护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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